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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宁律师   杨少宁律师--保定市曲阳县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就任于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杨少宁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近年来,承办过包括河北,北京,山东,天津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近百起,其中大量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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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少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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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6201710983520

执业律所: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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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现场急救程序

  摘要:在生活中大部分交通事故都是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就比如说闯红绿灯,酒后驾驶等,这些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地不负责,所以在此奉劝各位,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平安出行,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交通现场急救程序。

  一、交通现场急救程序

  1、正确判断伤情和受伤部位;

  2、注意正确的搬动伤员方法,保护脊柱和骨折肢体;

  3、按先救命,后救伤的原则,先心肺复苏,后处理受伤部位;

  4、迅速止血,包扎伤口,固定骨折;

  5、尽快转送医院。

  二、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三、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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