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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宁律师--保定市曲阳县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就任于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杨少宁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近年来,承办过包括河北,北京,山东,天津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近百起,其中大量为... 详细>>
律师姓名:杨少宁律师
手机号码:13932253447
邮箱地址:23757607@qq.com
执业证号:11306201710983520
执业律所: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对面
好心让朋友搭车,途中却遭遇事故,朋友受伤,自己竟然赔偿20万元,还被判交通肇事罪。前不久,董X遭遇闹心事。法律专家指出,善意同乘(让他人无偿搭车)是出于好心,但好心办错事也要担责。董X对于肇事负有责任,所以应该赔偿,但可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前不久,董X驾驶微型面包车外出办事,途中遇到朋友郑X。看到郑X顶风前行很吃力,董X便邀请郑X上车,郑X欣然同意。在经过一处路口时,前面过来一辆摩托车,董X采取措施不当,两车相撞,导致郑X受重伤。肇事后,董X被警方抓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董X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后,郑X家属向董X索赔25万元。董X十分不理解,对方受伤,自己的确有错,但自己的初衷是好的呀,真是好心没好报,于是拒绝赔偿。
对此,郑X家属表示,郑X出门时身体很健康,可时隔一个小时,因为董X的问题,郑X遭遇车祸,多处骨折。董X是出于好心,可好心不能成为办错事的借口。在咨询法律人士,两家人商讨后,董X最终赔偿郑X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20万元。
巴彦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董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董X案发后积极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律师介绍,善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开车人没有责任,那么他对搭车人无需赔偿,因开车人没有收取乘客的钱,是出于好意,开车人和搭车人之间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如果开车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那么他应该赔偿,但由于让人搭车是出于好意、是无偿的,所以可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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