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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宁律师   杨少宁律师--保定市曲阳县执业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就任于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杨少宁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近年来,承办过包括河北,北京,山东,天津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近百起,其中大量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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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少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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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

  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结合当时的情况并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最严厉的结果很有可能是终生不能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了。而且这也不影响被撞者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对方肇事逃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车祸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

  12、丧葬费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没有区别。

  不构成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交通事故本来就没有给受害者造成太大的影响,如果没有逃逸也不需要接受后续一系列的行政处罚了,尽管有些人是担心被撞的人可能会没完没了的讹诈自己,如果真的发生这种状况也可以报警处理,但逃逸对自身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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